Sunday, January 26, 2014

2013年金融法令对保险业影响大 保单信托人成焦点

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(758法令,以下简称FSA)于2013年6月30日生效,并取代了1996年保险法令的大部分条文,这点在FSA第271条文阐明。
FSA第275条文则保留了1996年保险法令的部分条文,好让保险法令在一段适应期后,全面融入FSA。
人寿保险及个人意外保单下,保单拥有人逝世后,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的保险金条文,则归纳于FSA第10章节。
FSA第10章节第2(1)条文下,一名年龄届满16岁的保单拥有人有合法的权利为其保单委任提名人,反观在1996年保险法令下,保单拥有人必须届满18岁才有权委任保单提名人。
不过,保单提名的见证人(Witness)必须是18岁或以上,而且精神健全、没失明及未曾被受委为保单提名人。在FSA第10章节下5(1)条文下,年满16岁的保单拥有人,有权委任自己的父母为保单信托受益人。
以下提及的提名人条例及信托人的委任,适用于年满16岁的保单拥有人。
在FSA第10章节第5(1)条文下,保单拥有人委任的提名人将在以下情况,成为保单信托受益人:
(i)若提名人为配偶或孩子。
(ii)若提名人为父母,而提名时并没有配偶或孩子。
FSA相对于1996年保险法令的最大差别,是保单拥有人不能委任自己为保单信托人,这点在FSA第10章节第5(3)条文下阐明。
若保单未委任信托人,或保单拥有人本身为信托人(尤其是2013年6月30日前委任),提名人(必须是18岁或以上,而且身心健全)将成为信托人。
但万一没有适当的提名人出任信托人,不称职的提名人(Incompetent Nominee,意即提名人年龄18岁以下及/或身心不健全)的父母将成为信托人。
前配偶可领孩子保金
这将成为一个问题,因为保单拥有人可能要求不把前配偶或不负责任的配偶列为信托人,避免这名配偶领取未成年受保人(即保单拥有人与这名前配偶的孩子)获理赔的保险金。这导致了一个问题,即前配偶或不负责任的配偶利用这个“后门”领取孩子的保险金。
在不称职提名人的父母已双亡情况下,由保单拥有人委任的公共信托人或信托公司将成为保单信托人。
至于“保单拥有人提名的信托公司……”,目前不确定的是,在信托人受委为保单信托人方面,保险公司接受的是哪些工具。
遗嘱执行人会否获保险公司认可为保单的信托人?抑或保单拥有人所签署的委任信就已足够?
进行上述事项必须先获得保单信托人的同意,制造了另一个问题:若信托人不同意保单拥有人提出的上述要求,保单拥有人是否有权撤换该名信托人,改为委任一名新的信托人?
在这方面,FSA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指示。
若保单拥有人获准委任新的保单信托人,保险公司将决定什么情况下,保单的上述修改需要被撤换的信托人书面同意,而什么情况下则不需要其同意。
禁保单拥有人委自己信托人
在FSA面世之前,惯例是保单拥有人可委任本身为保单信托人,这让保单拥有人在处理保单相关事宜方面,有本身的弹性。
然而,如今在FSA生效后,保单拥有人已不许委任本身为保单信托人。
值得一提的是,无论FSA第10章节第5条文下的保单受益人是否称职,保单信托人将是获得保险公司认可,可提呈死亡利益索偿,以及一旦死亡利益索偿获准后,可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一方。
那么,保单拥有人是否仍可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,处理本身的保单?答案可在FSA第10章节第5(5)条文找到。
该条文阐明:“保单拥有人不可在未获得保单信托人书面同意下,撤销保单提名人或增加其配偶、孩子或父母以外的提名人,不可修改或退保,或转移或抵押保单作为抵押品。”
设一个人寿保险信托金

保单拥有人要确保保险金在井然有序的情况下分配,并获得良好的保护、保存及分配,一项人寿保险信托金(Life Insurance Trust)因此应运而生。
与一般保单不同的是,在人寿保险信托金的安排下,该信托金的信托人必须是一家信托公司,以提供专业的信托服务,及落实人寿保险信托金的各项条款。
为了让寿险信托金的设立,有关人寿保单必须转名予信托人。这可让信托人在受保人去世或终身及完全残疾后,为保单拥有人家属索偿有关保险金。
保单受保人可通过执行一项信托契约(Trust Deed)向信托人发出指示。
受保人必须决定,该寿险信托金何时终止,及何时把剩余的保险金分配予保单受益人。
不过,上述问题,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可轻易的解决:1)委任信托公司成为保单信托人;2)创造人寿保险信托金。
委信托公司作保单信托人
与其委任个人成为保单信托人,委任信托公司作为保单信托人会更好。这是因为任何人迟早都会离开这个世界,或可能变成残疾人士,或私吞保险金后落跑。
当然,信托公司会征收信托费(一般为约0.75%,而且通常会按保险公司理赔索偿后,它仍担任保单信托人为期多少个月,来按月份计算)。
【寿险信托金的好处】
1受益人-
受保人可选择任何人(包括慈善机构)为该寿险信托金的受益人,而保险金不会成为受保人的遗产之一。信托契约的受益人不可是受保人的配偶、孩子或父母。
2替代-
受益人受保人也可任命替代受益人领取寿险信托金,反观寿险的提名则无法做到这点。
3对保险金分配的掌控-
受保人可阐明受益人何时及如何使用其获分配的保险金,信托人将负责执行受保人的指示。该寿险信托金也可分阶段,而非一次过分配保险金予受益人。
4可信度-
由于这类信托金的信托人为一家信托公司,在保险金的管理上,它必须向受益人负责。作为向受益人的立场报告,信托公司将每6个月的发出一次财务报表予受益人。
5持续存在-
相对于个人信托人最终会逝世、可能残疾或患病,信托公司则没有这个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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